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25號聲請人 何晞霞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25號聲請人 何晞霞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