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42號原告 洪偉翔 訴訟代理人 林淑珊 被告 郭夏秀 訴訟代理人 洪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