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東海大學法定代理人 程海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簡上字第一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千六百五十三元,第二審郵費一百一十二元,共計四千七百六十五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