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宣燁 即 金豪潔 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6,0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