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登輝
林景華 李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87年8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債權人收執。自89年5月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雙方之授信約定,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自應清償如上開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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