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7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雋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倪雋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倪雋凱於民國一00年四月六日二十二時許,在臺北市士林夜市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KEN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於一00年四月八日二十三時十分許,倪雋凱行經臺北市○○區市○○道與光復南路口,因另犯公共危險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佈通緝,為警逮捕,經警取得倪雋凱同意後,自其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當場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倪雋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毒偵字卷第五至八頁及第三二、三三頁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倪雋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該中心一00年五月十一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一00二五五一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偵字卷第五頁參照),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由本院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甲基安非他│毛重零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命│陸壹柒零│0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六九號編││││公克、淨│號1││││重零點肆│││││壹柒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壹陸捌│││││公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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