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8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2849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迪夢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卓亞光電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九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第一項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出租契約書第17條,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
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迪夢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卓亞光電有
限公司,下稱迪夢兒公司)因營業之需要,於民國99年6月
30日,以被告洪盛為連帶債務人,與原告簽訂融資型出租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租約),由原告
向訴外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保全公司)買受
16CH數位錄影主機1台(含1.5T硬碟),再出租予被告迪夢
兒公司使用收益,約定租賃期間為36個月,每期(月)應繳
租金(含營業稅)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如遲延支付
租金,經原告催告後仍不履行本契約義務時,本契約即刻終
止,被告迪夢兒公司除應歸還租賃標的物外,並應一次支付
未付之租金,及自原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年息
14.6%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迪夢兒公司自102年4月(
第34期)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經原告函催履行,被告迪夢
兒公司未予置理,因系爭租約具有「全額回收之租賃」性質
,依系爭租約第10條,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未付之租
金及遲延利息。爰依系爭租約、連帶債務法律關係,以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未付之租金6,300元【計算式:(36-33)×2,100=
6,3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14.6%計算之
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承租人(即被告迪夢兒公司)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
即原告)催告後仍不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時,本契約即刻終止
,且承租人應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並即刻對出租人支付
未付之租金(即約定租用期間之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
承租人若遲延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承租人應支付
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週年利率14.6%計算
之遲延利息;承租人對於本契約所生之債務,連帶債務人(
即被告洪盛)與承租人對於出租人,系爭租約第10條第1
款、第11條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出租契約書、存證信函、客戶付款記錄表為憑
,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連帶債務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60元
合計1,16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麗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