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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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慧博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