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25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貴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石貴璽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就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乙節,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7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犯已屬公共危險之罪,本次又係酒後駕車,而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其法定本刑確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且本案為被告第3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6毫克、未肇事、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072號被告石貴璽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貴璽於民國108年8月6日9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鳳山肉品市場」內飲用高粱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2時1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發覺其身上有酒味,並於同日12時30分許施以檢測,得知石貴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貴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資料詳細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4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檢察官許紘彬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