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
被 告 蔣嘉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28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