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
被   告  蔣嘉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28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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