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請人君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宏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113年7月15日
1,326,604元
3048621
君震營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