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請人君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宏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彭萬源

京城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7月15日

1,326,604元

3048621

君震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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