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己○○
子○○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壬○○○
乙○○癸○○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寅○○被告丑○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民國95年12月10日前向本院陳報和解進行情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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