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楊育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