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告 李錫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天生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284,521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利息284,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