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2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86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陳仲偉

被告 翁湘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 肆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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