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李㛄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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