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李㛄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李㛄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