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之男性,依據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記載,67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5.68年,因其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600,000元(5,000×10×12=6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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