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煒程

吳力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81、2025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煒程、吳力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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