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煒程
吳力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81、2025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煒程、吳力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