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告橘貓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章語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橘貓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橘貓公司)邀被告章語彤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28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利息計付方式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其中「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655%機動計息…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依前款約定之利率調降0.845%計息,期間屆滿後回復前條約定之利率計息」,另依上開契約第7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貴行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再依第8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又雙方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一年按月付息,自第二年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詎被告橘貓公司自111年4月起未依約還款,原告據被告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主張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經抵銷存款後,被告尚滯欠原告本金125,00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章語彤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催繳函、郵件收件回執、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