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651號聲請人海威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海威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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