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周巨巧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140元,及自89年1月28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