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小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 李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