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陸佰柒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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