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40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23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
明細表、帳單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雖被告到場抗辯已與原告進
行債務協商,原告否認二造已成立債務協商,而被告無法提出協
商之內容為何,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此抗辯顯無理由,本院認
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