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為楓精典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0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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