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658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四萬零五百八十四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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