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28號抗告人甲○○臺中縣烏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08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