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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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薪資所得之證明。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聲請人僅記載「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版本-台南市每月9,954之生活費用」,顯未詳列,應予補提,並就必要支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之債權表明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請補該自用住宅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並釋明房貸由何人負擔?
(四)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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