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