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周麗華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周憶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1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收養人之戶籍地在雲林縣,被收養人之戶籍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戶籍資料及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調查筆錄等附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認可收養事件應由收養人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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