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黃逸耘 被告臺南地檢署檢察長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涉犯瀆職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瀆職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7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