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蔡雅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