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893號
原 告 曾若慈
被 告 彭書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893號
原 告 曾若慈
被 告 彭書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