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679號
原 告 陳有朋
被 告 牛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元,原告負擔新
臺幣柒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提供新臺幣參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於民國99年5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臺
中市○○區○○路○○○號前,因租屋糾紛與原告發生爭吵時
,有以「幹你娘雞巴」、「垃圾鬼」(台語)等語辱罵原告
。竟於99年6月18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
局春社派出所,於警員就上開事實詢問時,除否認有以上開
言語辱罵原告外;另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處分,對原告提出誣
告之告訴,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再訴請檢察官偵
辦被告所涉誣告罪嫌,經檢察官起訴,並經鈞院判決有期徒
刑4月,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
字第6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無端對原告誣告,不僅
使原告有遭判刑之風險,且浪費司法資源,使原告人格權遭
到侵害,訴訟期間精神飽受煎熬,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誣告原告之犯行,原告只是告發人不是告
訴人,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誣告行為,但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兩
造爭執者厥為:被告是否對原告有誣告之侵權行為?經查:
(一)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辱罵原告(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470號卷第21頁),並於
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34號刑事案件審理時承認有上開事實
,是被告確有誣告之行為。而被告所涉誣告罪嫌,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4470號起訴,並經
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34號判處被告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662號駁回上訴確定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查明屬實,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
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查被告所涉上開誣告犯行,除使
原告無端遭受刑事偵查外,依社會觀念已足以造成原告之
聲譽遭受貶損,自應認為對原告之名譽已造成侵害,且其
所涉誣告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罪,
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其因此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
據。原告自得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
財產上之損害,被告辯稱原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委無可
採。
(三)次按精神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當事人所受身體上、精
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
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等情形以資核定。查原告係國
小畢業,目前幫人耕種,年收入約1萬多元,有房屋1棟;
被告係大學肄業,目前無工作,名下有汽車,業經兩造陳
明在卷,復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
。本院斟酌兩造所受教育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
況、本件發生之原因及原告所受名譽貶損之程度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
減為3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
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9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