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戊○○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偽造訴外人即伊弟 劉勇 賜身分證
,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共計積欠原告消費款六萬九千零七十一元。爰訴請
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但現無力清償。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刑事判決、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存摺、
民事判決各一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