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三號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一、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二、按田地本亦可貸款,而誤田地為建地,貸出較多之款而受有損害,應先計算出超貸金額為多少,憑計算因此而受有之損害,然本件依萬通銀行之之貸款準則(即依內部規定,建地、田地分別可貸估價之成數)不明,致如何計算損害額有欠明瞭之處,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請於開庭前以書狀陳報萬通銀行在八十六年二月貸款之時,該銀行之貸款準則、並依毆亞鑑定公司之鑑定價值(分別為有第三人建物及素地二種情形),依貸款準則之規定,分別計算系爭土地如為田地可貸之金額為多少?因虛偽登記為建地,致超貸之金額為多少?損害額為多少?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