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簡志宏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雖均設於本轄法院內之彰化縣○○鎮○○街○號,惟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清償借款,查兩造曾以書面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因本借款暨約定書涉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院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此有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影本在卷可證(合意管轄條款為該契約第十三條第二款),是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告狀~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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