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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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林淑美 被告 呂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之訴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僅為理由之陳述,並未表明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無從認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