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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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49號聲請人 許耀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變更之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董事長,相對人因應五都改制及門牌整編,前經董事會決議、教育部核定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4條如附表所示,謹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4條如附表章程修正對照表之「修訂或增訂條文」,然參其修訂之第2條、第4條條文,僅係配合新北市升格及門牌整編後原地址之變更,而將法人事務所地址「臺灣省台北縣泰山鄉○○村○○○○○○號」,修正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揆諸前開說明,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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