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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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8號
調解筆錄原告 胡譯云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邱子烈 原告 陳鼎鏘 原告 李永杰 被告 尤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8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379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邱子烈原告陳鼎鏘原告李永杰被告尤文正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邱子烈原告陳鼎鏘原告李永杰被告尤文正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胡譯云、李永杰、邱子烈、陳鼎鏘共新台幣(下同)玖拾伍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均匯入原告共同指定陽信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登林有限公司
二、原告表示願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邱子烈原告陳鼎鏘原告李永杰被告尤文正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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