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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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
調解筆錄原告 鄭永坤 被告 沈信誌 法定代理人 沈世欽 法定代理人 楊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397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下午3時2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鄭永坤被告沈信誌法定代理人沈世欽法定代理人楊秀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鄭永坤被告沈信誌法定代理人沈世欽法定代理人楊秀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 願宥恕 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974號毀損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鄭永坤被告沈信誌法定代理人沈世欽法定代理人楊秀雯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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