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上訴人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家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1,
7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7,279元,未據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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