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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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 阮國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2年6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一│ 羅全文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行│102年1月1日│33,000元│HD0000000││├──┼────┼──────────┼──────┼─────────┼─────────┼──┤│二│羅全文│同上│102年2月1日│33,000元│HD0000000││├──┼────┼──────────┼──────┼─────────┼─────────┼──┤│三│羅全文│同上│102年3月1日│33,000元│HD0000000││├──┼────┼──────────┼──────┼─────────┼─────────┼──┤│四│羅全文│同上│102年4月1日│33,000元│HD0000000││├──┼────┼──────────┼──────┼─────────┼─────────┼──┤│五│羅全文│同上│102年5月1日│33,000元│HD0000000││├──┼────┼──────────┼──────┼─────────┼─────────┼──┤│六│羅全文│同上│102年6月1日│33,000元│HD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