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8號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美菱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