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134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訴訟代理人 王中聖 被告 蘇仲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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