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9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德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美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於主管機關報備或設立登記資料,並表明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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