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王銘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振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