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七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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