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戊○○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詹貴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戊○○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