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29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已約定就本件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涉訟時,同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或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此有原告提出之專案借款契約背面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或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惠鈴